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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企业报送材料后★★■★★◆,工作专班将对收到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通过民航局官网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工作专班将通过民航有关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质监机构调取工程项目档案等方式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列入本次动态核查范围的企业◆★■◆,应当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查◆◆,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3的要求准备核查材料◆★◆★★。请相关企业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2份核查材料纸质版邮寄至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大厅(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民航局行政审批大厅,下同),封面注明企业名称,标注“资质核查材料”◆■★◆◆;同时■◆◆■,将资质核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扫描件和Excel版本)报送至工作专班邮箱(邮箱地址为下同)◆■,邮件应当以“企业名称-资质核查材料”命名。
附件2◆★■◆★:企业一级资质核查材料■◆.xlsx附件3:企业二级资质核查材料.xlsx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民航局机场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有关意见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2225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民航行业审查相关问题答复》等。
附件:附件1:2024年度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pdf